65纺织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纺织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体系实施指南
1 范围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特制定本指南。本指南规定了纺织行业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项要求的指导性方法和实施建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总则、隐患分级和分类、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的效果、持续改进等,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明确,以达到持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目的。
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内纺织行业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指南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DB37/T 2883-2016 《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2017《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3 术语定义
DB37/T 2883-2016,DB37/T ***-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纺织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第3.1条规定适用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DB37/T ***-2017第4条内容适用于本文件。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分级
DB37/T ***-2017第5.1条的内容适用于本条款。纺织企业以下情形为重大事故隐患:
——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条款的,整改时间长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且不能立即排除整改的隐患;
——特种设备、设施未按规定检测、检验或两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涉及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且长期滞留人员在10人及以上的场所,存在不能立即排除整改的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一定时间得不到整改的;
——烧毛溶剂汽油、液化石油气体等易燃化学品储罐消防设施设置严重不足的;
——生产车间疏散通道不畅通,消防设施严重不足的;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设区的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的。
5.2分类
按DB37/T 2883-2016第6.2条的规定执行。
6工作程序和内容
6.1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6.1.1基本要求
按DB37/T ***-2017第6.1.1条规定执行。
6.1.2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按DB37/T ***-2017第6.1.2条规定建立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参见附录A.1。
6.1.3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按DB37/T ***-2017第6.1.3条规定建立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参见附录B.1。
6.2制定排查计划
按DB37/T ***-2017第6.2条规定执行。
6.3隐患排查
6.3.1排查类型
按DB37/T ***-2017第6.3.1条规定执行。其中专业和专项隐患排查主要是指:
——对工艺、设备、电气、自控仪表、消防等分别进行的专业排查;
——根据行业特点对危险化学品储运、职业健康所涉及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所有作业及管理活动进行的专项隐患排查;
——在连续运行装置开停车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行等时期进行的专项隐患排查。
6.3.2排查要求
DB37/T 2883-2016第7.3.2条的要求适用于本条款。
6.3.3组织级别
工贸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频次。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公司级、车间(部门)级、班组级,也可结合本单位机构设置情况对组织级别进行调整。排查组织级别可按下表所示,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隐患类别 | 组织级别 |
日常隐患 | 班组级 |
季节性隐患 | 车间(部门)级 |
节假日隐患 | 车间(部门)级 |
综合性隐患 | 公司级、车间级(部门级) |
新装置施工期间或竣工及试运行时等 | 公司级、车间级(部门级) |
专业性隐患 | 按照专业类别划分的职能部门 |
6.3.4排查周期
6.3.4.1 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生产工艺特点,确定专业、层级、季节、日常、综合等隐患排查类型的周期。具体包括:
专业安全检查 | 检查类型 | 检查周期 | 实施部门 |
工艺安全检查 | 每半年一次 | 技术部门 | |
设备安全检查 | 每季度一次 | 设备部门 | |
电气安全检查 | |||
消防\防火防爆安全检查 | 每月至少一次 | 消防部门 | |
职业健康、防雷安全检查 | 每年至少一次 | 上级主管部门 | |
按照检查层级 | 公司级安全检查 | 每月至少一次 | 安委会 |
车间(部门)级安全检查 | 每周至少一次 | 车间(部门) | |
班组级安全检查 | 每日至少一次 | 班组 | |
按照时间 | 检查类型 | 检查周期 | 实施部门 |
季节性安全检查 | 根据季节特点,每季度一次 | 安全部门 | |
节假日检查 | 节假日安排重点检查 | 安全部门 | |
日常检查 | 每日一次 | 车间、班组 | |
综合 | 综合性检查 | 每季度一次 | 公司级 |
6.3.4.2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工贸企业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项隐患排查:
——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
——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6.3.5确定排查项目
按DB37/T ***-2017第6.3.5条规定执行。
6.4隐患治理
6.4.1隐患治理建议
6.4.1.1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各相关层级的组织部门和单位对照确定的排查项目清单进行隐患排查并记录,生产现场类隐患宜保留影像、图片等记录。
6.4.1.2根据评价或排查出的隐患类别,提出治理建议,对于当场不能立即整改的,由隐患排查组织部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按照管控层级下发至隐患所在位置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员进行整改,一般应包含:
——针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责任部门以事故隐患治理公示单的形式,逐项进行公示;
——针对排查出的每项隐患,分析隐患形成原因、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经排查评估后,进行分级,提出初步整改或处置建议,估算整改资金;
——依据隐患治理难易程度或严重程度,确定隐患治理期限。
6.4.2隐患治理要求
6.4.2.1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治理,分类实施的原则。主要包括班组治理、车间(部门)治理、公司治理等。
6.4.2.2隐患治理应做到方法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责任到人、限期完成、治理有效。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
6.4.2.3隐患治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能消除或减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处置危险和有害物,并降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内;
——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能有效地预防重大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
——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和互救条件。
6.4.3隐患治理流程
隐患治理流程包括:填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下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公示单及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汇报事故隐患整改验收记录。利用以上的过程,实现隐患排查、公示、宣传、告知及整改治理。
6.4.4一般隐患治理
由企业各级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负责组织整改。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认;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及时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应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6.4.5重大隐患上报及治理
按DB37/T ***-2017第6.4.4条规定执行。
6.4.6隐患治理验收
按DB37/T ***-2017 6.4.5条规定执行。
7 文件管理
纺织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策划、实施及持续改进过程中,应完整保存体现隐患排查全过程的记录资料,并分类建档管理,参见附录A.2、B.2。
8 隐患排查的效果
8.1改进要求
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纺织企业应至少在以下方面有所改进:
——风险控制措施能全面持续有效和及时的更新与改进;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各级排查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
——员工掌握了隐患排查的方法,隐患排查水平及自我保护能力得到不断提升;
——对隐患频率较高的风险重新进行评价、分级,并制定完善控制措施;
——安全风险得到了有效的管控,生产安全事故明显减少;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职业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
8.2 绩效考核
纺织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领导团队或小组,要对整个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过程、关键节点成果、最终成果及整体的安全绩效进行考核,作为持续改进的重要依据。明确绩效考核的对象、方法、考核频次及奖惩措施。
纺织企业要对工作团队或小组的团队工作、个人工作进行成果、时间节点、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建议按照制定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的实施方案按照职能分配,对时间节点、进度、质量、成果、整体绩效进行考核:
——工作流程是否符合本实施指南的流程要求;
——职能是否分配清楚,职责是否落实及履行;
——是否在规定的时间进度完成所要求的成果,是否全面、与实际相匹配;
——成果运行是否达到要求。
——建议参照企业内部的岗位责任制及奖惩制度考核奖惩。
9 持续改进
9.1评审
企业应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进行评审。建议企业基于下述各方面的影响来考虑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评审时间安排和频次,但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评审的实施可结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或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评审一起进行。评审结果的内容及结论、以及确定的措施等内容应做好记录。
9.2更新
纺织企业应主动根据以下情况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影响,及时更新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隐患等级和类别、隐患信息等内容,主要包括: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程变化或更新;
——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新要求;
——企业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机制发生变化;
——企业生产工艺发生变化、设备设施增减、使用的原辅材料发生变化等;
——企业自身提出更高要求和自身所产生的变更需求的;
——排查、事故事件、紧急情况或应急程序测试结果的反馈影响或需求;
——新风险的相应需求;
——设备设施和安全控制技术的进步;
——其它情形出现应当进行评审。
9.3沟通
按DB37/T 2883-2016第10.3条的规定执行。充分利用本单位宣传平台或安全教育园地,广泛做好宣传培训教育,使其熟悉掌握隐患排查的方法,确保提高员工全意识和自身隐患排查能力,消除各类隐患,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有效控制岗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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